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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捉奸出人命

2024-05-07

酒店捉奸出人命

上海,一名叫唐志强的男子发现妻子玲玲在酒店与情人开房私会,唐志强就叫了3名亲友一起去捉奸,万万没想到,男子敲开房门后,发现屋内只有妻子一人,正当男子诧异时,朋友告诉他楼下有人坠亡了。经确认,坠亡的男子正是妻子的情人。于是,死者家属将男子夫妻、3位亲友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30万元。

那么,这个事情在法律上会怎么判定呢?
 
酒店作为公共经营场所性质,面对情人家属的索赔,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或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酒店方而言,确实有必要对自己的客人、路过经营场所的人尽到安全上的保障义务。而死者家属也坚持认为是酒店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否则人也不会从楼下摔下去。但酒店方解释,相关的安全措施符合国家的标准,与此同时他们还有标语进行提醒,禁止客户做出危险的行为。也就是说酒店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至于玲玲情人爬上窗户躲避,完全是他的个人行为,他们完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捉奸”的主要角色,唐志强和自己的3位亲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情人坠楼而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玲玲情人的死亡和唐志强等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在他们还没有进门之前,玲玲的情人就已经爬上了窗户,这个过程中没有唐志强等人的参与。因此,法院判定唐志强等人无需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最后,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索赔130万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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