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中,与刑事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这些文件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范围、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了规定,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全面推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以省为单位,按照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39%的比例,遴选出员额检察官。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配备给必须由检察官行使职能的岗位,向基层一线倾斜,向办案量大的检察院倾斜,并推动实行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这些改革措施在吉林、上海、湖北、广东、海南、青海等6省市试点开展,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改革,基层检察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全面推行了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